警示教育

您当前所在位置是: 首页 >> 党群工作 >> 警示教育 >> 正文

关于对史杨华通报批评的决定

浏览量:[]  |日期:2018年01月10日 14:26  |作者:  |来源:本站原创 

    百果苑食堂服务员史杨华,在工作期间,屡次未按规定佩戴帽子口罩,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,根据《乐山师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》第八条,第3款规定,对史杨华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,并扣罚人民币100元。
    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,严格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,正确着装,规范操作。
    特此通报。

 

 

乐山师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二○一八年一月十日

 

上一条:关于对张敏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一条:关于对彭霞通报批评的决定

关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