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张敏通报批评的决定
浏览量:[] |日期:2018年01月16日 10:17 |作者: |来源:本站原创
2017-2018学年度,下期期末考试期间,音乐学院监考老师清卷时发现音乐学院试卷封错,封卷单上的试卷名称与考试试卷名称不一致,经查,系印刷厂员工陈攀、胡兰在封卷时没按工作规范和要求操作,造成试卷错封,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,根据乐师院[2004]39号文件《行政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理暂行办法》,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拟对陈攀、胡兰给予三级行政事故处分,并扣发人民币400元,年度考核不能评优。印刷厂厂长张敏负领导责任,根据《乐山师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》第八条,第3款之规定拟对张敏进行通报批评,并扣发人民币100元。
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,严格按工作流程和要求规范操作。
特此通报。
乐山师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二○一八年一月十五日
上一条:关于对李果通报批评的决定
下一条:关于对史杨华通报批评的决定
【关闭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