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单位、部门:
餐饮公司浴室管理员万静,因4月28日晚上班时擅离职守,导致院本部浴室发生被偷窥事件,给公司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,公司立即对其做出了停职反省、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,并将其调离了原工作岗位。
接到调令后,万静既不到岗,也不向公司说明情况,同时也不向当事学生道歉,且连续旷工已达15日以上,严重违反公司组织纪律,影响恶劣。
为严明纪律,依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、三款规定: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;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以及《乐山师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条例(试行))》第十一条第(七)款规定:连续旷工十五日(含十五日)以上的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下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。经公司研究决定:从2018年5月30日起,解除万静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。
特此通知。
乐山师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2018年5月30日